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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四川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对王国清等5原告诉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行政违法、行政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偷钓者王志均逃跑过程中因溺水而亡,与渔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无关,驳回原告一切诉讼请求。
2002年7月21日,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委托的渔业执法检查员胡树明,身着渔政制服与协管员唐艺在纳溪区凤凰湖水库进行渔业执法检查,发现杀人湾附近水域王志均、张小波、张小明三人正在偷钓库鱼。当胡、唐二人从陆路绕道行至偷钓者背后时,被偷钓者发现,张小波、张小明当即从陆路逃走,王志均则跳入水库游向对岸,在离对岸只有2米时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胡树明、唐艺及时采取了积极施救措施,但王志均仍溺水身亡。事后,水库管理所组织职工捐款3500元交与王志均亲属。王志均亲属认为,如果不是渔政执法人员的突然袭击,王就不会跳水逃跑,渔政部门对王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以“行政违法”推上了被告席,索赔各种费用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渔业执法检查员进行渔业检查属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是合法的渔业行政执法行为。胡树明、唐艺所采取的绕道挡获偷钓者的行政行为并无过错,也未违反法律规定,胡、唐的行为与王志均自己决定从水路逃走而溺水身亡的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渔业行政检查人员的行政行为无违法行为也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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