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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闲事”埋下祸根--被拘留的见义勇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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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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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3日,刘子春和刘浩父子俩同时收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和行政判决,他们状告南部县公安局“错误治安拘留”以及“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请求均被南部县人民法院驳回。刘子春不服一审裁定,已经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刘子春的这场官司缘自他那喜欢“管闲事”的儿子刘浩。
“管闲事”埋下祸根
事情还得从2002年6月17日晚,四川省长宁县梅硐镇残疾人艺术团在王家场电影院的那场演出说起。
演出中,有一个节目叫“气功钢筋锁喉”,演员为了表现自己的功夫过硬,让观众上台检查钢筋的真伪。这时,在王家场开发廊的徐兴佳主动上台检查后,对观众说:“钢筋是真的。”然后,演员叫徐兴佳配合演出。钢筋的一端顶在演员的咽喉处,另一端隔着一块木板顶在徐兴佳的胸部。演员还没有叫徐兴佳用力,徐突然用力将钢筋向演员推过去。演员遭到意外的袭击后,顿时脸色煞白。由于这些演员都是残疾人,徐兴佳如此对待残疾人,使得台下的观众一阵哗然。“社会杂皮娃儿,滚下来”的观众吼声才使徐兴佳停止继续捣乱,只好配合演员把这个节目演完了。
本来要演下一个节目了,徐兴佳却依然站在舞台上不下来。残疾人艺术团的团长刘尺远手持话筒走到徐面前,用哀求的口吻对他说:“谢谢你的合作,希望你高抬贵手,我们还要继续演出。”徐兴佳见团长是一个不足1米高的残疾人,就顺手抢过刘尺远手中的话筒说:“你干脆让我打两拳,看一下你有没有真功夫,否则我就要退票。”刘尺远央求道:“兄弟,我们残疾人在外面混也不容易,你就饶了我们吧。”徐兴佳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地一把将刘尺远提起来,在舞台上转了几圈。徐兴佳的举动引起了观众们的愤怒,大家纷纷吼道:“徐兴佳滚下来,徐兴佳滚下来!”徐兴佳一边往台下走,一边用话筒喊:“若不退票,老子就把话筒拿走,叫你们演不成。”
站在台前的刘浩和朋友郑磊实在忍无可忍,就冲到刚走下舞台的徐兴佳的面前,将话筒夺走,并还给了团长刘尺远,演出又继续进行。刘浩和郑磊为了避免在演出场地和徐兴佳等人发生冲突,当时就离开了现场。
持刀威胁遭拘留
徐兴佳觉得,刘浩和郑磊抢走话筒,使他在公众场合出了丑。他回到家里,邀上他的一个“朋友”,手持砍刀,在王家场电影院门口徘徊,想找到刘浩和郑磊二人。
徐兴佳等人的举动被王家场的个体工商户赖兵发现,赖兵当即把这事打电话告诉了刘浩的父亲刘子春。刘子春立即赶到电影院门口,见徐兴佳和另外一个高高的小伙子赤着上身,手里各拿着一把菜刀。这时,徐兴佳一见到刘子春就说:“老子在电影院看演出时,你儿子和郑磊把我打了,我现在要到医院去看病。”徐兴佳的同伙说道:“你今天晚上不把你儿子交出来,老子就把你砍死。”刘子春说:“兄弟,先到医院去把伤医好了再说。”
来到王家场人民医院,因为当时值班医生不在。徐兴佳和他的同伙把菜刀在医院的阳台上敲得“咚咚”直响。当值班医生来了以后,徐兴佳又说:“老子不医伤了,今天晚上非要把他们找到不可。”
徐兴佳和他的同伴一前一后,用菜刀将刘子春押着,强迫他给刘浩可能去的朋友家打电话,刘子春打了几个电话,终于查到刘浩和郑磊在他们一个姓汤的同学家里玩。当着徐兴佳的面,刘子春在电话中“骂”了他儿子几句,问他为什么要管闲事。在此期间,王家场许多纳凉的居民都围拢指责徐兴佳的不是,刘子春趁此机会才得以脱身。摆脱威胁的刘子春一口气跑到王家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当时作了报案记录后,就给徐兴佳的哥哥徐兴科(徐兴科是王家区卫办主任、区医院院长)家打电话,叫他家把徐兴佳带回家,不要在外边惹事,但徐兴科的妻子曾秋菊在电话中称他们管不了。派出所的值班干警一共打了三次电话,徐兴佳的家人都不予理睬。正在这时,残疾人艺术团也到派出所来报了案,要求派出所保护他们的安全。鉴于这种情况,王家派出所才决定出警。
派出所干警很快将准备持刀行凶的徐兴佳等人抓获。第二天(6月18日),南部县公安局对徐兴佳及他的同伙作出治安拘留7天的决定。
刘子春被拘留
徐兴佳拘留期满的第三天(6月27日)下午,刘浩骑着他家刚买回的摩托车与郑磊出去玩。在街上,他们遇见了徐兴佳及其女朋友。于是两人一言不合打了起来。
正在这时,徐兴佳的所有亲戚都来到了现场。刘浩和郑磊见来了这么多人,就准备骑摩托车离开,但徐兴佳的姑姑和姐姐把摩托车扭着不放,刘浩和郑磊只得丢下摩托车跑到同学家去了。
见刘浩和郑磊跑了,徐兴佳的哥哥徐兴科就来到了刘子春的医疗门诊部,叫他到派出所去一趟。
在此期间,徐兴科的妻子曾秋菊也赶到了刘子春的医疗门诊部,顺手拿起门外的一个铁锹,一边砸烂了刘子春门市部的玻璃柜,一边谩骂:“老子把摊子给你砸了。”
刘子春见状,只得来到了王家派出所。徐兴佳、徐兴科夫妻也都在派出所。在这里,刘子春质问徐兴科:“我儿子是20岁的人了,他犯了法,你应该到派出所报案,为什么要跑到我家里来砸东西?”于是,两人又发生了争吵。
正当这时,派出所所长庞毅走了进来。刘子春说:“我儿子出去的动机不是打架,他穿着拖鞋和背心,像是去打架的吗?我想可能是偶然相遇而发生了冲突。”庞所长则问:“摩托车在哪里?”徐兴科回答说:“被我扣了。”刘子春反问道:“你徐兴科只是医院的院长,有什么权力扣摩托车呢?”“是我喊扣的”,庞所长回答。刘子春感到不可思议,就当着100多围观群众的面质问庞毅:“徐兴科扣摩托车时有无执法人员在场?”“没有!”庞所长的回答很干脆。“徐兴科扣摩托车时是否给派出所打过电话?”刘子春又问。“没有!”庞所长回答得还是那么干脆。
“既没有执法人员在场,派出所也没有接到电话,你就叫徐兴科扣了车,难道你庞所长事先就知道他们要打架?”刘子春不解地问。“你给我滚出去!”这话一下子就激怒了庞毅。“这是人民的派出所,我到派出所来解决问题,你有什么权力叫我滚出去。”刘子春也不甘示弱。庞毅把桌子一拍:“徐兴科,带两个人去把摩托车给我推到派出所来。”
徐兴科走出门的时候,骂了刘子春一句:“你是你妈个什么东西!”刘子春也用同样的话骂了徐兴科一句:“你是你妈个什么东西。”庞所长当即就说:“刘子春,你骂人。”气愤中的刘子春回答:“庞所长,你只听见我骂人,就没有听见他(指徐兴科)骂人?你们不公正地对待老百姓,有损警察的形象。”说完,刘子春在朋友的劝说下,离开了派出所。
刘子春刚走出派出所100米远,派出所所长庞毅即大呼:“刘子春,你给我站住,给我回来!”刘子春当时心想:“我又没有犯法,你们还想做什么?”于是刘子春又回到了派出所。
所长庞毅叫来三名警察将刘子春关进了派出所的羁押室,半小时以后,刘子春的双手被反铐了起来,并被推上了警车。派出所所长庞毅带着两名警察,将刘子春押往南部县公安局刑警队。
在公安局刑警队,派出所的刘金平和袁建国才开始对刘子春作询问笔录。他们首先“单刀直入”地问一个问题:“你今天是否喝了酒?”刘子春回答:“我没有喝酒。”
作完询问笔录,刘子春看到他们所记录的与自己说的不一致,要求作改动。在此期间,刘子春说了这样一句话:“我本来没有喝酒,你们却说我喝了酒,为了给你们一个台阶下,那就喝了酒嘛,你们关我一晚就算了。”而派出所的记录是“刘子春承认自己当天喝了酒”。刘子春要求改,派出所的人说:“这与你的原话一样”。
在签字时,刘子春准备签“情况基本属实”,他刚签到“情况基本”的时候,派出所的干警却说:“老刘,你这样签,我们不好交差。”最后,刘子春按照派出所干警的要求签上了“以上记录与我说的一样。”
作完笔录以后,刘子春被关进了南部县公安局看守所,第二天中午,刘子春收到了南部县公安局对他治安拘留5日的决定。拘留的原因是“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公安机关在给刘子春拘留证的时候,并没有发给“权利告之书”。
不服“重新裁定”
刘子春拘留期满以后,即聘请了律师,于2002年7月29日向南充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南部县公安局始终不把拘留刘子春的有关材料交到南充市公安局。刘子春只得不断将这些情况向南充市政法委、纪委有关部门反映。迫于有关方面的督促,南部县公安局在一个月以后,才将有关材料送到了南充市公安局。
刘子春及律师在南充市公安局阅卷的时候,发现卷宗里的“南部县公安局对刘子春的询问笔录”完全变了,结尾所签的字也不是他本人的笔迹。询问笔录的内容是刘子春自己承认系“酒后在派出所闹事”。在卷宗里还补了一份“权利告之书”,上面的笔迹也不是刘本人签的字。
针对这一情况,刘子春要求南充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复议的时候,首先对笔迹进行鉴定,同时要求由检察机关鉴定。南充市公安局的承办人不同意刘子春的要求,并说相信他们市公安局会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于是,南充市公安局的承办人收取了刘子春600元的“鉴定费”,并开了一张白条。几天以后,南充市公安局在没有提取刘子春指纹的情况下,就作出了所谓的“笔迹鉴定”。认为卷宗里询问笔录上的字迹是真的,“权利告之书”的字迹是假的。
2002年9月3日,南充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南部县公安局的行政决定,裁定由南部县公安局另行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然而,南部县公安局又于9月19日作出了与前次内容完全相同,只是文号和日期不一致的裁定。
刘子春认为,南部县公安局第二次作出的“所谓重新行政裁定”,公然违背了《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南部县公安局第二次的“重新裁定”,刘子春选择了行政诉讼。
没有被告的行政审判
2002年9月月27日,刘子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南部县公安局9月19日对他作出的拘留决定(即第二次的决定),并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即精神赔偿金3.79万元。同时,刘浩也提起了行政诉讼,案由是“行政不作为”。其诉讼理由是,徐兴佳在拦路殴打他,其家人抢劫了摩托车以后,南部县公安局王家派出所理应迅速作出行政行为,但派出所的行为反而纵容了行凶者及其家人。
2002年10月24日,南部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刘子春父子俩的行政诉讼。12月3日,南部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合并审理这两起行政官司,刘子春及刘浩的律师按照法庭的传票准时到庭,但南部县公安局在接到法院的传票以后,拒不到庭应诉,法庭只得决定择日开庭审理。12月10日,法庭决定重新开庭审理这两起行政官司,南部县公安局依然无人到庭。法庭没有收到南部县公安局的答辩状,也没有接到他们要求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
鉴于这种情况,法庭决定缺席审理。
2003年1月7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对这两起行政官司下达了一份行政判决和行政裁定。3月13日,法院通知刘子春对“判决”和“裁定”进行了签收。
对于刘子春要求法院撤销南部县公安局的治安拘留决定,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驳回刘子春的起诉。其理由是:“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告应当先申请复议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同一天,南部县人民法院退还了刘子春2000元的鉴定费。
对于刘浩起诉南部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南部县人民法院判令“驳回刘浩的诉讼请求”。南部县人民法院称,这样判决是“为了维护我国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格依法行政”。
刘子春和刘浩均不服判决,已经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刘子春说:“哪怕付出生命的代价,我也要打赢这两场官司,因为我相信凡是稍有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的人都会知道,‘见义勇为’一直是我们社会所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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