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的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对不使用的车船或只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不征车船使用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发生车船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未商定和无租使用的车船,也以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不适用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车船使用税计算公式为:机动车(载货汽车除外)和非机动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载重汽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应纳税额=车船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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