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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指定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因此,该企业向欠款方收取的属于延期付款利息性质的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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