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被同一利益集团所拥有或控制的有关企业。
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企业以及其他关联关系,利用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调整的顺序和确定的方法是:1.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2.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调整;3.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调整;4.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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