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调整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调整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具体计算程序如下:第一步:计算调整所得额。
1. 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2. 调整所得额=会计利润 - 按税法调整项目金额 公益、救济捐赠金额;
3. 公益、救济捐赠扣除标准=调整所得额×3%(或1.5%)。
4.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所有额—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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