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 软件开发企业准予扣除工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2. 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3. 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4. 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5. 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6. 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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