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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来有不少读者通过电话和写信等方式,就“手术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咨询。为此我们特请外科专家和医事法律专家就此话题各抒已见,也期待您能参与讨论。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医务工作者,从事外科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出台,使我们一直感到困惑。因为手术后的一些并发症,好象都列入了医疗事故范畴。拜读了贵报2002年10月27日刊登的“医疗工作中的免责事由”一文,心中有了一丝安慰。按照该文的说法,如果我们规范地开展手术,术前进行病情告知并由患方签字,出现一些并发症,就不能算作医疗事故。但是,有关手术后的一些并发症,如胃肠道手术后的吻合狭窄、瘘,甲状腺手术的喉返神经损伤导致声音嘶哑等,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范畴?能否给予一个明确的说法?其依据何在?浙江一读者
医疗过程中,尤其是手术出现并发症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妨从医学发展的特点谈起。
其一,医学是门实践为特征的科学。它有别于一般自然科学,如居里夫人发现镭、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等,他们研究的是发现大自然中存在的物质和规律。其开始研究的目的性不像医师面对病人那么强,更不像医师那样地着急和匆匆而上。因为医师常常面对的是知之不多或根本不认识的疾病,又要想方设法给病人尽可能的帮助,所以就要不断探索新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取代一些对病人损伤大、疗效差的手段。例如,由于抗生素的发展,再也没有人采用截肢来预防全身感染了。随着CT、磁共振、超声波及各种内镜的发展,剖腹、开胸探查性手术已经大大减少。由此可以说,各时期的诊疗水平都是建立于当时认识水平基础上的相对真理。例如原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治疗方法的选择:药物治疗并发症很多;放射碘治疗引起甲状腺功能低下的发生率较高;而手术治疗的创伤大并发症较多,但复发率及甲状腺功能低下的发生率较低。上述三种方法孰优孰差各国专家态度并不一致。实际上,人们可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医疗条件和专科医师掌握技术的水平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手术后甲状腺功能低下是不是医疗事故,我认为不能简单论之。因为迄今为止,尚无人能说清该保留多少甲状腺就不会引起甲状腺功能低下,也不会复发。这种自身免疫病在功能上表现规律不清楚,转归也不可预料。目前人们普遍认为,手术时宁可将甲状腺多切一点,即使补甲状腺素,也远比用硫脲类制剂安全可靠得多。所以我认为,如果将一些并发症——即无法预测和避免的问题认为是医疗事故,是不科学、不公平的。手术有一定的并发症,药物治疗也有毒副作用,任何事物都没有百分之百,否则就是伪科学。
其二,病人和医师的差异性。著名医学家张孝骞教授说过,没有两个人患完全一样的病。也就是说由于个体的差异,病症的表现形式、病人及其对治疗的反应和转归都有差别。手术所遇到的病变位置不同、解剖变异以及各器官的功能状态不同,就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并发症。外科学中很多禁区,如肝、胰、心、血管、脑等部位手术逐步被开展和扩大适应证,都是克服了许多并发症后才得以实现。但是其发展又会产生一些新的并发症,如移植学中的排斥、感染等。可以说,外科学发展历程是逐步克服了许多种并发症的过程,如果将它视为法律问题,势必影响外科学的发展,最后将导致一些可治疗的病人失去治疗的机会。
其三,我国地大、人多、经济及医疗水平发展不平衡,医师的技术水平、医院的条件也相差很大。例如在大医院不仅有普外、胸外、泌尿外科等专科及专科医师,而且在专科中又有许多专业学科的差别,如普外又有肝胆、胰腺、乳腺、胃肠等专业病房和医师。这些专科和专业人才,再加上优良的条件、设备,一般并发症发生率会有所降低,但攻克禁区又会遇到新的并发症。所以,通过交流学习,努力降低各种并发症是我们永远需要努力的方向,应该说是个学术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做为医疗行政机构和社会团体,应该系统考虑医疗单位和医师出现多种并发症的发生率和处理能力,并对其进行质量控制,根据其能力界定和限制可开展手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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