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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中对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哪些?税收征管法中对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答: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收征管法对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税收征管法》第61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税收征管法》第71条规定,非法印制****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 200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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