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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偷税?税收征管法规定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也是偷税。
偷税行为包括:第一,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中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等方式,制作假账、假凭证,以假乱真的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账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未经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行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第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 ( 2007-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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