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秘书处在收到品种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后,应当将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信件往来次数由秘书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四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及时进行审理,并作出审理决定。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的审理决定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成立,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品种名称更名;
  (二)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维持品种权有效或者品种的现有名称。
  第三十五条 在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审理程序中,品种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品种权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审理程序不受影响。
  第三十六条 在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作出决定之前,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的,复审程序是否终止,由复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审理决定的审批与公告

  第三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对审理完毕的案件均需作出书面审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复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起草审理决定草案。审理决定草案应当写明复审请求争议的内容、审理决定及其理由以及后续法律问题,经复审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由组长签字后报主任委员签发。
  第三十九条 审理决定除通知当事人外,还应当予以公告,并在登记簿上登记。
  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再予以公告和登记。
  第四十条 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品种更名决定生效后,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品种权人更换品种权证书。品种权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再使用原品种名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复审程序中各种文件的递交、送达和期限的规定按《实施细则》第七章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