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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三)依据职权宣告品种权无效,以及对授权品种予以更名。
  第七条 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命复审小组组长;
  (二)主持复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复审委员的回避;
  (四)签发审理决定。
  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部分职权。
  第八条 复审小组组长负责主持复审案件和无效案件审理会议以及组织起草审理决定草案。
  第九条 复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农业部科教司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处,负责处理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请求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农业办公室指定的代理机构向复审委员会提出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复审请求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书。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认可的具有品种权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委托权限。
  第十二条 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复审委员会委托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受理处代收复审请求书和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复审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复审和无效宣告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复审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复审委员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在审理决定作出前,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相关人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六条 复审委员会主要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但对于重大或者有重要疑难法律、技术问题或者较为复杂的案件,复审委员会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但复审委员会不受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限制,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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