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新品种更名案件。
第三条 复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理权,并作出审理决定。
第二章 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委员30名。
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科教司司长和主管副司长兼任,秘书长由农业部科教司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复审委员会委员(简称复审委员)由农业部聘请有经验的技术、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复审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3届。
复审委员会下设大田作物、果树、观赏植物和蔬菜作物四个复审小组,每个复审小组由若干名复审委员组成,负责复审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复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对案件涉及的内容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性鉴定。
第六条 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在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请求;
(二)负责审理无效宣告和品种更名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