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各级政府、各部门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鼓励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承办各类体育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全民健身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并根据本计划,研究制定本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定期研究制定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保障政策,将发展全民健身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全民健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协调机构,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计划实施的督促和协调。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
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把全民健身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支持和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在政策方面予以支持。
(三)强化基础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十二五”时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的公共体育设施,其面积应当达到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人均0.2-0.3平方米的标准。已建造的体育健身设施,不得挪作它用。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市民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创造条件建设体育健身设施,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
(四)建立考评机制。要把全民健身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评价体系等各类评比表彰活动的重要指标,纳入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文明学校的专项考核体系,并根据国家有关评估标准,对本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全面评估,对全市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推进法治建设。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依法行政、加强执法和监督检查,提高法治水平,建立全民健身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市民参与体育健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