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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有法定的设立依据;
  (二)拥有法定的行政执法职权;
  (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有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人员编制和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五)有财政部门预算核拨的工作经费;
  (六)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县两级行政执法主体申领《黄冈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应向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报市、县两级政府批准并公示、备案。
  第九条 新设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完善相关条件,在条件具备后60日内申领《黄冈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
  行政执法主体合并、分离的,应当在具备相关条件后的30日内重新申领《黄冈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合并的,由合并后新的执法主体负责申领;分立的,由分立后的行政执法主体分别申领。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被撤销的,由该主体或该主体的主管单位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注销《黄冈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
  行政执法主体合并、分立或者被撤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网站和当地其他重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对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发生变化的,应通知该行政执法主体按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取得《黄冈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后,应当于30日内在市政府网站和本市主要公共媒体上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办公场所、咨询和投诉电话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发生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报政府法制部门变更登记,并在本级政府网站和当地其他重要公共媒体上公示:
  (一)名称变更;
  (二)执法依据变更;
  (三)执法职责和权限变更。
  (四)执法程序的重大变更;
  (五)执法主体办公场所和咨询、投诉电话变更;
  (六)公众网主页、网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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