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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黄冈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撤销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资格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二)权责一致原则;
  (三)精简、统一、高效原则。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取得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的《黄冈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和《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标牌。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申领《黄冈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和《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标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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