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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证件期限届满时,领证机关应当负责收回证件,交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销毁,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档案》,实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一一对应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档案》应包括:
  (一)依法接受行政执法培训情况表;
  (二)文明执法情况表;
  (三)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情况记录;
  (四)承办案件被复议和诉讼结果。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年度注册制度。领证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机关《行政执法证注册人员花名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档案及行政执法证件注册页,报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年度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未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证件暂缓注册;补考合格的,予以注册;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未经注册或未通过注册的,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离岗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证机关应当在10日内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并将收回的行政执法证件上交政府法制部门注销并统一销毁:
  (一)行政执法人员因岗位调整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离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公告注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予以公告注销:
  (一)行政执法人员离岗,证件未收回的;
  (二)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
  (三)行政执法证件未经注册或未通过注册的。

第四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代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内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人员,由本级政府发给《行政执法监督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学者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人数不超过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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