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黄冈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是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核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取得并由省级以上机关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须向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该证件。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分别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章 申领、换领和补领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