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第七条 初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复印件;
(四)证明申领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材料;
(五)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行政执法证》。
对于因情况紧急或者特殊原因,急需立即办理《行政执法证》的,经领证机关证明,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可以在证件办理完毕后,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换领《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岗位调整;
(二)执法内容、范围发生变更;
(三)《行政执法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
换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行政执法证》;
(二)《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申请补领《行政执法证》。
补领《行政执法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遗失声明证明材料;
(二)《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执法证》标明的执法种类和执法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但因工作需要暂不从事执法工作的,可以申请保留执法资格。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