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三边一中”涉及历史用地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条件的,必须提供市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中轴线两侧道路边线向外各100米以内,不应作为集体留用地,该区域内的建设必须按规划实施;沿山边的建设不得擅自开挖山体。未经批准不得因项目建设改变海(湖)及山体的地貌原状。
第七条 “三边一中”建设用地需“分宗、合宗”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三边一中”建设项目的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应进行整合:
(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2500平方米;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第三章 严把建筑方案审批关,建设具有汕尾特色的滨海新城
第九条 在本区域内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建筑物退距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如下:
建筑物退距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略)
已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第十条 “三边一中”的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十一条 “三边一中”的建筑风格应有汕尾历史文脉和滨海特色,建筑方案应有两个以上效果图,要求建筑主立面色彩进行多种色彩搭配方案比选,效果图上应标注色号和材质说明,要求在设计说明时引入场所分析,用于解释该设计成果如何在色彩上协调;对于沿路(街)、沿海(湖)、沿山建筑的设计,要求附带沿路(街)立面、沿海(湖)立面、山体仿真立面效果图,图片效果不得带有特殊处理,建筑环境不得使用大片绿地或城市高楼的素材,而必须使用原地周围环境的真实照片。
第十二条 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味,张扬滨海城市形象特色, “三边一中”的居住建筑不得有板式悬挑阳台或板式悬挑露台,阳台悬挑不应超过2米,阳台长度总和不应超过建筑总长度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