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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三边一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三边一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区“三边一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汕尾市区“三边一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汕尾市区建设成为现代化宜居宜业滨海新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三边一中”规划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边一中”是指汕尾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山边、路边、海(湖)边,以及新城区中轴线两侧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三边一中”)。凡在上述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三边一中”的规划建设必须在保证区域防洪减灾安全的基础上,依据自然生态特征和区域规划要求,充分体现汕尾的历史文化特色和现代滨海城市特色。

第二章 严格控制“三边一中”建设用地,严把用地审批关

  第四条 在本区域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属新征用地的,用地功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条 在本区域内土地依法转让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规划条件不变,应提供转让地块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变更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补充协议。如规划条件有变化,应按法定程序变更规划条件后,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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