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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2]3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已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省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任务
  1.1.1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2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 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
  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8、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
  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
  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1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1.2.2 技术规范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1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
  13、《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14、《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1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1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
  17、《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CH/T 2008-2005)
  1.3 工作范围和比例尺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0、1:1万;村庄地籍调查成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或1:2000(同一个设区市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
  1.4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无独立法人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调查至其所属的行政村。
  1.5 数学基础
  1.5.1 平面坐标系统
  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1.5.2 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5.3 投影方式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6 精度要求
  1.6.1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精度
  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1.6.2 界址点精度
  各级界址点精度指标如表 1-1

  表1-1
  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

类别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cm)

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cm)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cm)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5

±10

±10

±10

地籍子区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

±7.5

±15

±15

±15

地籍子区内部隐蔽的界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

注: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系指用解析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系指各种方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难以到达的部分山区及水域的界址点可采用正射影像图来图解坐标,精度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50 cm。

 

  1.6.3 地籍原图的精度
  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的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依勘丈数据转绘的上述距离的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宗地内部与界址边不相邻的地物点,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勘丈,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5mm;临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4mm。
  1.7 地籍调查方法
  地籍调查采用解析法,调查及确权登记程序程序如下图。(图略)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土地分类以土地的主要用途为依据。
  2.2 分类体系
  土地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3 准备工作

  3.1 制定调查计划
  凡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市、县(市、区),应由市、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周密计划。计划应将调查的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技术要求、人员组织等全面统筹安排。
  3.2 资料收集与分析
  3.2.1 开展确权登记调查前应收集以下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归类。
  1、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广泛收集一切可以作为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
  2、行政区代码,地籍调查的技术性规程、规范、细则和图式等;
  3、已有的控制测量成果,包括省市连续运行参考站成果、辖区内D、E级GPS点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
  4、第二次土地调查航摄及影像图件、最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
  5、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
  6、土地出让、划拨、处置等用地文件资料;
  7、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资料;
  8、标准地名资料;
  9、城建规划资料、图件等。
  3.2.2 对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应分析其精度,确定能否满足村庄地籍测量的需要。对原有的地形图和航摄成果资料应检查其精度及现势性。
  3.3 选定承担单位
  为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队伍的技术水平,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面向社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优先选择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有较好业绩的作业队伍。
  3.3.1 机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单位住所证明;
  3、土地勘测、测绘资质等资质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土地管理、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人(中级3);
  5、土地登记代理人证书(不得少于2人);
  6、符合规定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其中全站仪不少于2台,A1幅面以上绘图仪不少于1台);
  7、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可以反映本单位业绩和技术水平的相关成果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协议书、验收文件、获奖证书等;
  9、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3.2 机构备案筛选的实施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并提交《《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机构备案申报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汇总全市的申报材料,经核实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次机构申报筛选审查及对外发布。
  3.4 编写技术设计书
  技术设计书应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编写。技术设计书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区域的地理位置、行政隶属、自然地理特征、用地特点;
  2、技术依据;
  3、对已有资料的分析和利用;
  4、坐标系统的选择;
  5、地籍图规格、比例尺和分幅;
  6、地籍调查要求和技术标准,包括调查的范围,确权规定,采用的工作用图,街坊、宗地的划分和编号要求,地籍调查工作内容,调查方法和要求,界标设置要求等;
  7、地籍测量方法和技术标准,包括对已有控制点成果资料的分析和利用,控制测量布设方案、技术规格、精度指标、计算方法及控制点的埋设要求;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精度要求;地籍图成图方法、精度要求;面积量算方法和精度、面积统计汇总等;
  8、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
  9、数据库建设;
  10、成果资料的检验要求;
  11、成果资料的上交。
  3.5 表册及器材准备
  3.5.1 表册印制,主要有:
  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指界委托书;
  3、地籍调查表;
  4、共有土地分摊面积统计表;
  5、宗地面积汇总表;
  6、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
  7、检查记录表;
  8、边界协议书;
  9、各种土地登记用表(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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