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落实养老服务业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的收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市投资兴办老年服务实体。
(四)整合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按照当地社区建设规划和老年人实际需要,协同各个部门,整合资源,在城市社区和大部分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基础性服务设施,大力推动专业化的老年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体娱乐、信息咨询、老年教育等服务项目的开展,构建社区为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就近方便的多种服务。吸引生活自理的老人走出家门到社区为老服务设施接受服务和参加活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则采取派专人上门包护,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多种需求。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等多种求助和服务形式,建设便捷有效的为老服务信息系统。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一是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我市实际,重点安排当地失业下岗的“4050”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要鼓励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并享受政府安排的有关专项培训经费,逐步提高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三是要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和社区内的单位为本社区居家老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志愿服务,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为老志愿者服务。
(六)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与企业、事业、社团分离的原则,对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都要尽可能交给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去办,交给市场和企业去办。各级政府应积极培育、规范管理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
(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按要求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所辖村(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由中心(站)组织落实本地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项目。县(市、区)和市高新区各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应依托现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村(居)老年协会“六室二场一校”建立。 2011年12月31日前各级中心、站要组建完毕,实现挂牌和工作人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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