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项目核准的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项目核准申请;(二)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三)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四)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节能评估意见;(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项目登记备案,应如实填写《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送备案的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地点、性质、所属行业、规模、总投资额、开工时间和建设期限等。并提供用地预审意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对予以备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协助企业尽快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土地使用、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矿产资源开发、设备出口、减免税确认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对符合项目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予以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说明不予核准、备案的原因,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需进行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经批准给予核准或转报;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给予核准。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规模、用地数量、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本金、核准文件时效等。
第十三条 项目自核准、备案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按规定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后,发展和改革、国土环境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在45个工作日内依法按审批权限完成项目的建设规划许可、用地供给、环境评估、节能、合作开发协议以及行业准入等各项审批或转报。对未履行审批、核准手续或未予备案的项目,各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备案后,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或重点办)代表县政府与项目业主签订《项目投资建设风险防范合同》,明确项目的建设周期、投资强度、准入退出机制、处置方式以及投资建设风险防范中政府与企业相互间的权利、责任、义务等约束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