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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10〕1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项目建设运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县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
  第三条 企业投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它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一章 项目准入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建设规划、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组成的项目联合审批机构。
  第五条 凡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按审批权限进行核准、备案或转报。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三)区域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合理开发并符合资源节约,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四)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影响产业布局、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较大的项目,应组织评估论证。
  第七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家、省、县另有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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