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国家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药物),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具体比例。
(五)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与配送规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部纳入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阳光采购范围,采购具体工作由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要从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中选择,并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实行网上采购。执行省制定的基本药物配送办法,通过减少流通环节、提高配送集中度、合理选择有配送能力的经销商等,完善供应保障措施。采购方式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执行。具体实施如下:
1、统一定价。在国家和省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和增补品种按不高于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价格执行,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对参保人实行零差率销售。
2、统一采购。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合理制定采购计划,签定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实行网上采购和网上交易。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网上采购和网上交易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结果。
3、统一配送。为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统一制定配送费标准,提高配送集中度,实行以市为单位统一配送,在统一配送办法实施前,暂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有关药品配送管理规定执行。
(六)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强化基本药物生产经营监管。推动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推行药品生产质量授权人制度。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保障农村、偏远地区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及时供应。
我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药品生产质量授权人制度,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及经营过程的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流通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