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佛府办[2010]1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佛山市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广东省卫生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卫〔2010〕32号)和广东省卫生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10〕34号)及广东省卫生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增补品种使用采购配送试点办法〉的通知》(粤卫〔201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并于2010年12月20日正式实施。
一、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佛山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维护健康公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到2011年,实现全市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初步建立佛山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二、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