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纳入范围和基本药物零差率对象。全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全省医疗机构统一药品阳光采购,逐步实行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对参保病人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参保病人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探索非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在参保病人中使用和零差率销售。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控制非目录药品使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逐步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省增补品种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根据我市及各区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选择,确因特殊疾病治疗必须的,也可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中或目录外由各医疗机构自选。
(三)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服务价格。落实财政投入保障政策,实行绩效工资,进一步加大财政补偿力度,弥补基层医疗机构因药品零差率减少的合理收入。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含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卫生部令第69号)及我省增补品种目录内的药物、取消药品销售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由同级财政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按3:7的比例进行补偿。
为维持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财政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补偿资金实行预划拨制度。按照参保人员使用基本药物金额的15%为基数(按上年为基数计算),70%由医保基金解决(可以分三期预付)于每年3月31日前预付到预测总额的30%,6月30日前预付到50%,9月30日前预付到80%,下年度1月30日前结合考核情况按实际余额结算;其余30%按属地原则由各区财政解决。结算情况向社会公布。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就诊病人在医保基金补贴的资金,由市财政从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就诊病人应在医保基金补贴的资金,由各区财政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及城镇职工就诊病人的补贴资金由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各基层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支付结算系统应准确区分就诊病人情况,以便明确财政补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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