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就业一部分。其对象为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各县(市)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摸清当地各单位的空缺编及人才需求情况,最大限度地挖掘安置潜力,按比例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努力为重点安置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凡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当地政府按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二)自谋职业一部分。其对象为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退伍安置工作的发展方向,是新形势下解决安置难、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转变退役士兵择业观念,使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凡没有安置能力,分配后保证不了退役士兵安置上岗的县(市),一律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对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予以安置。对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和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把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享受国家和省再就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时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税务、工商、银行、教育、民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切实把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双向选择一部分。对不愿意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地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法则,允许和鼓励其自找接收单位,只要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达成供需协议的,安置部门均应为其办理有关安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