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沧政字〔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沧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10〕162号)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工作
(一)明确接收范围。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规定,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疾病及特殊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因编制限制等原因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士官;其它特殊原因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接收政策。退役士兵接收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县(市)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2002年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得纳入城镇安置范围。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除外),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到城镇安置的,只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自愿复员的士官,易地安置的条件可以放宽,但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纳入城镇安置范围。要求复学的,准予复学,但毕业后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直招士官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以其它方式退出现役的,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逾期不办理报到、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取消其分配资格。
二、坚持择优安置,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要坚持突出重点、择优安置的原则,采取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得到就业安置。其它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不愿自谋职业的,可自找接收单位,政府不再指令性为其安置工作。凡没有安置能力的地方,一律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上述原则,今年城镇退役士兵采取“三个一部分”的办法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