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接单中心。根据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其中,投资额不足1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投资额在100~150万(含1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20万元;投资额在150~200万(含15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0万元;对投资额在200~250万(含2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40万元;对投资额在250万(含2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万元。
六、优化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
(二十二)优先保障服务外包重大项目建设土地和产业用房。保障服务外包重大项目、关键性项目土地供应,确保服务外包大项目按期落地。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根据项目用地需求积极争取省土地"点供"指标。
(二十三)在不改变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不改变房屋产权主体、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软件开发、研发设计、动漫创意等服务外包项目,但禁止改变为商业及酒店等其他经营性土地用途。
(二十四)服务外包企业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在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时,由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进口设备的,可采用保税的方式监管。服务外包企业为承接外包服务项目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免征进口关税。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要为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二十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吸引风险投资机构(VC)/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参与战略投资。鼓励支持国际、国内著名VC/PE机构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对接交流,帮助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建立合作关系,加速产业与资本融合。
(二十六)为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对依法设立1年以上,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当年对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的贷款担保发生额(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年化折算)达到其当年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的30%以上,按照当年为服务外包企业的贷款担保发生额的1%给予补偿,但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偿资金必须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
(二十七)研究探索符合服务外包企业特点的保险险种,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二十八)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