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布相关政策信息,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处理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扶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发展;
(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在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 中小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加快技术进步,增强自我创新发展能力。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六条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进入的领域,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具有平等进入的权利。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本市鼓励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办中小企业,引导各类专业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建立和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体系,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开业贷款、创业场地、招用人员等给予支持。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创业指导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指导和服务,并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团队和行业协会在创业咨询和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