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4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12日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11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
市人民政府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
(二)综合协调、督促本市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