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地调查表;
(二)用地资料;
(三)根据收地的原因和法律依据,提交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位被解散、撤销等依据文件;
(四)市政府收地批复;
(五)其他相关资料。
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资料的,市局(分局)办公室应当将拟文退回主办单位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收地文件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收回地块的基本情况(位置、面积、用途、地价款、产权情况、土地开发现状等);
(二)收地的具体原因;
(三)详细的收地法律依据(列明法律条款);
(四)涉及补偿的,应当说明收地补偿资金来源,补偿处理的承担单位;
(五)报请市政府的收地请示件,应当附上代市政府起草的收地批复,与请示一并上报;
(六)收地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司法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对于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土地,应当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权后再实施收地;对于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土地,应当去函司法机关解除查封后实施收地。
第十四条 对于由本局负责收地补偿的收地事项,主办单位应当通知具体负责收地补偿的科室、局属单位联系用地单位商谈收地补偿事宜;对于由其它单位负责收地补偿的收地事项,主办单位应当通知负责收地补偿事宜的单位联系用地单位商谈收地补偿事宜。
主办单位应当积极跟踪收地补偿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送达给用地单位的收地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送达。属于行政处罚性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其他收地文件可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见附件3)。
送达收地文件必须有送达回执(见附件4),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执与收地文件一并归档。
第十六条 收地决定书或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通知应当同时(抄)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和属地相关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工业园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相关分局、市局(分局)土地利用科、财务科、地籍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