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的通知
(珠国土字〔2011〕477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已经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收地管理工作,明确收回土地的条件、程序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供局系统内部收地工作时使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收回土地(下称收地),指收回土地、置换土地、收购土地、终止供地、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进行收地补偿等工作事项。
第三条 收地工作由承办收地业务的市局的指定科室、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或其它指定单位为主办单位,相关业务科室(所)、局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办单位开展收地工作。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收地:
(一)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
(二)因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需要收地的;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地的;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五)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六)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七)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需要收回划拨土地的;
(八)建设用地批准书失效后,项目尚未动工开发建设,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建设用地;
(九)市政府、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协商收回(收购)土地需求,用地单位同意收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