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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十五)切实保障生产物资供应。各级农业、供销、电力、石油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认真搞好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调运和储备,优化电力调度,保障种子、化肥、农药、柴油等物资供应和用电需要。要按照农事进度,积极调剂品种余缺,做到数量足、品种全、质量好,确保供应充足,确保生产所需,确保不误农时。认真落实支持农资生产流通的各项政策措施,扩大农资连锁配送经营和“农企对接”。交通部门要为农资运输提供方便条件。
  (三十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加大农资打假力度,突出重点区域,加大对农资批发市场和乡、村农资集散地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农资行为;突出对种子、化肥、农药等重点品种的监管;对农民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要逐一排查,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强化种子质量检测,确保种子质量安全。认真严格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维护农民利益。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今年年底前市、县两级完成建设任务。
  九、不折不扣落实扶持政策
  (三十七)加大对产粮大县奖励力度。认真落实对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建立“能增能减、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奖励制度。突出抓好长春、四平、松原等产量超100亿斤的产粮大市,榆树、公主岭、农安等产量超10亿斤的产粮大县的粮食生产,加强指导,重点支持。要加强对产粮大县的分类指导,按照总产量60亿斤、50亿斤、40亿斤、30亿斤、20亿斤和10亿斤目标建设的要求,落实省、市有关部门帮扶责任制,落实技术措施,落实项目建设,推进产粮大县的粮食产量尽快跃上新的台阶。各产粮大县在对国家奖励资金的安排上,要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开发应用。今后新增奖励资金部分主要用于粮食生产投入。非产粮大县也要全力抓好产粮大乡(镇)、大场、大户粮食生产能力建设。
  (三十八)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动员村级组织、农民群众新建和修复包括农田水利在内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加强田间末级灌排沟渠、机井、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按照中央要求,认真落实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补助、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以工代赈投资等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粮食主产区农民开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三十九)调动科技兴粮积极性。继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力争今年内在全省普遍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地要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科技人员包县、包乡、包村开展技术服务的经费。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条件建设步伐,努力做到农技推广人员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抓紧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绩效工资,提高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待遇。科技奖项评选、职称评审等要向粮食生产一线服务人员倾斜。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要将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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