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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十)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完善粮食直补的具体操作办法,逐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力度,将粮食直补与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交售商品粮数量挂钩。完善农资综合直补与农资价格上涨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新增部分要重点支持种粮大户。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加大对农民购买农机具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保持粮价处于合理水平。
  (四十一)加强惠农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强农惠农政策,该细化的政策要尽量细化,该下拨的资金要尽快下拨。各地要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度,确保惠农政策不截留、不走样、不缩水。省财政、省农委、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组成工作组,对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四十二)认真做好粮食生产考核奖励工作。根据国家部署,继续对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按照国家确定的评选标准,认真搞好产粮大市、产粮大县以及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种粮售粮大户的评选推荐工作。
  十、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三)切实落实粮食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不折不扣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要对粮食生产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投入上要加大力度,重点倾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增产任务,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支持粮食增产行动的顺利实施。今年底,各市(州)政府要向省政府报告履行粮食生产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四十四)全面强化部门分工协作。由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社厅、省监察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金融办、省气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等部门具体实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抓粮食生产的好经验、好措施、好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十五)强化督导检查。在关键农时季节,要及时组织工作组开展工作督导,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督导制度,切实帮助基层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防止形式主义。统计部门要建立粮食生产监测调查制度,严格核实产粮大市、产粮大县及粮食高产创建区粮食生产数据。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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