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类型,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相当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当。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情形或依法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的,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登记),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原则上应给予30日期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主管局长批准。
第八条 对下列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行为,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无照经营无重大危害行业,能够引导办照;
(二)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超经营范围经营的项目不属于国家前置许可审批项目;
(三)营业执照过期、未按期缴纳实收资本、逾期年检和验照不超过1个月;
(四)企业使用的名称(包括印章、牌匾)不规范,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但未产生实质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和商标不构成侵权;
(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自身使用注册商标不规范;
(六)未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
前款第(一)项所称“无重大危害行业”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且经营行为不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业。
第九条 本办法附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将违反《
公司法》等23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个级别,要求我市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的应当考量情形,以及各级别所列违法情节档次,实施裁量权。
第十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考量情形之一,且违法情节符合《裁量标准》轻微级别内档次所列情节,应在轻微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