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穗工商法〔2011〕135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市局制订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从2011年4月10日起,全部行政处罚案件按《办法》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行政处罚,如查办的经济违法案件,不在《标准》所列的法律法规之内,按《办法》规定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在新执法软件上线之前,使用现有的执法软件办结经济违法案件,待新软件上线后,使用新执法软件查办全部经济违法案件(包括目前没有使用执法软件的广告违法、逾期年检、屠管等类型案件)。
三各分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市局有关处室将及时给予指导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使《办法》和《标准》更加贴近执法实践。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
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合法、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遵循新法优先、特别法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