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和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现状以及降雨、洪水、地震等趋势预报,及时编制并发布以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分布、危害预测、重点防范期、人员避险转移路线、防灾减灾措施、应急措施及监测预防责任人为主要内容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受重大地质灾害威胁急需搬迁避让的,要结合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一并及早实施。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力度,将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落实到县、乡(镇、场)、村(队)级责任人以及交通沿线养路工、水利部门河流库区监测员、重大工程安检员和旅游景区的安全护卫等,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四)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持续深入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即“评估到位、巡查到位、预案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组织落实工作,提高自救、互救能力。要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立警示标志。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市)要逐级建立健全防灾责任制,将防灾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场)、村(队)和有关单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五)加强合作,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
各级国土资源、气象、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畜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重大工程、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对地质灾害隐患做出预测、预警、预报;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预防治理措施;相互通报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实现资料共享。各级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制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及时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六)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