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对插建新住宅或改建旧住宅所在小区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按照国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定的标准进行加固改造,相关的开发商可以经审计部门确认的投资金额为捐资助教金额,享受同级别捐资助教荣誉称号。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有责任、有义务做好捐资助教工作。对组织协调捐资助教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捐资助教表彰奖励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1.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的捐资助教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由受赠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2.受县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捐资助教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捐资助教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直学校)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4.受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捐资助教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企业或个人捐资助教后,遭遇特殊变故,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其子女在唐山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减免学费;在外地就读的,由教育基金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受赠单位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包括企业)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在市、县两级财政设立的专户存储,单独核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亦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受市政府的委托,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捐资助教办公室,负责捐资助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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