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捐资助教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捐资助教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21日市政府13届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1年4月12日
唐山市捐资助教暂行办法
为不断改善我市城乡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均衡发展,鼓励捐资助教,规范对教育的各种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资助教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捐资助教形成的资产属于受赠单位。
第二条 受赠单位使用捐赠财产,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用于学校校舍建设和仪器设备、图书的购置,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第三条 个人和企业对教育事业捐赠资金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
1.个人发生的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条 以个人身份捐资助教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捐赠财产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授予捐资助教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捐赠财产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县级捐资助教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3.捐赠财产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唐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4.捐赠财产5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捐资助教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光荣册,载入河北教育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