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人一次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专项教育基金,并可按捐赠人的意愿确定基金名称。
6.凡新建学校的某一单体建筑物全部资金或70%由个人捐赠的(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由县级教育部门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该单体建筑物。
7.凡新建学校的全部资金或70%由个人捐赠的(农村学校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城市学校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由县级教育部门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该学校。
第五条 以单位或法人名义捐资助教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捐赠财产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2.捐赠财产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县级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3.捐赠财产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级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4.捐赠财产1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光荣册,载入河北教育年鉴。
5.单位或法人一次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专项教育基金,并可按捐赠单位意愿确定基金名称。
6.凡新建学校的某一单体建筑物全部资金或70%由单位捐赠的(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可根据捐赠单位意愿,由县级教育部门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赠单位名字命名该单体建筑物。
7.凡新建学校的全部资金或70%由单位捐赠的(农村学校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城市学校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可根据捐赠单位意愿,由县级教育部门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赠单位名字命名该学校。
第六条 捐赠者受到捐资助教表彰奖励后如继续捐赠,可以累计计算捐赠数额,并按累加的捐赠数额再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与中小学校开展对口帮扶工作,帮扶学校需与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凡对口帮扶学校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经审计部门确认的投资金额为捐资助教金额,享受同级别捐资助教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