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立医院内部探索建立以理事会等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在试点阶段乡镇卫生院院长可由县医院院长兼任,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由县医院院长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七)统一相关业务管理
一是县乡两级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资产统一登记,分别建立台账。乡镇卫生院开展业务所需设备可由县医院灵活调剂使用。
二是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医疗业务由县医院统一管理,做到规章制度统一、技术规范统一、人员培训统一、业务指导统一、工作考核统一。
五、工作进度
(一)调研阶段(2011年3月)。由各区县对县乡卫生管理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调研,对所确定的乡镇卫生院的服务人口数、服务半径、医院规模、医务人员数量及技术结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分析研究,对乡镇卫生院资产进行清算。
(二)动员阶段(2011年4月)。各区县政府召集相关区县医院、乡镇负责人及相关部门领导,研究制定具体一体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措施,召开县乡卫生管理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
(三)实施阶段(2011年5月至6月)。按照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四)评估阶段(2011年8月)。各区县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是农村卫生管理新模式,对促进城乡一体化,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意义重大,各试点区县要充分认识开展县乡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试点区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组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确保工作到位、领导到位,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及医疗卫生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县镇一体化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卫生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审核、落实财政补助资金,负责财务收支运行监督;人社、编制部门负责实施县镇一体化管理机构的定岗、定编、人力资源管理及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行业不正之风的查处和财务、药品购销工作的监督;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审核监督;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和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宣传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舆论宣传。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稳定投入,加强监管。各区县政府要逐年加大卫生投入,不断提高卫生投入占财政收入比例,并将新增财政投入重点用于农村卫生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严禁侵占、挪用和浪费。各试点县财政要依据一体化改革试点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