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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资产划归县医院管理,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保留各自原有机构设置和行政建制,乡镇卫生院可增挂县医院分院的牌子。管理一体化后保持县医院、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数不减、财政经费投入不减。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由县级疾控、卫生监督、妇保等机构派驻。
  (二)改革内部运行机制
  明确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各自的功能定位和工作职责,按照单独核编、统一使用的原则,科学核定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完善人员补给机制,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应保持相对稳定。乡镇卫生院人员与县医院人员在福利待遇、职称评审、选拔使用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按照“岗位相对固定,人员按需流动”的原则,由县医院统筹使用调配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福利待遇适当向乡镇岗位倾斜。
  (三)强化卫生服务功能
  按照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和群众就医需求,县医院调配相关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发展适宜的技术与特色科室,将其业务由原来的简单服务转为集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生技术指导、卫生监督的综合服务模式。实现“常见病到卫生院,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卫生院”的双向转诊就医模式,全面推进以卫生院为重点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减轻患者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致困的发生,并消除可能由此带来的隐患,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加强公共卫生管理
  按照陕政办发119号文件提出的“三个统一”、“三个不变”原则,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能不变,工作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科长由一名副院长兼任,公共卫生科工作人员数量依据所承担的任务合理设置,其所占编制依据岗位业务性质,分别上划到县级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站)、卫生监督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现基层公共卫生和区县级公共卫生服务一体化。
  (五)完善现行财政政策
  进一步完善现行财政投入政策和渠道,县医院实行差额预算,政府负担在岗医务人员基本工资的比例不低于70%,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6〕127号)要求,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由区县财政全额安排,采取“财政拨付总额预算,工作岗位按需确定”等方式进行人员经费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区县逐步实行县级公立医院及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健全内部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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