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训和用工政策。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有市、县(特区、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专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符合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
(六)社会捐助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凭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政府补助政策。政府财政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1.对利用自有房屋开办的,按照核定床位数,按每张床位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对租用房屋开办,且开办年限在3年以上的,核定之日起,按照每年实际核实的床位数,连续3年每年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开办补助。补助经费由市、县(特区、区)财政按3:7比例配套解决。
2.对已接收老年人入住的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按入住满1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定额给予运营补贴。其中,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下拨补助50元,其余资金由市、县(特区、区)财政按3:7比例配套或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3.对社会养老机构接收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的,按照当地国办养老机构收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四、进一步完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机制
(一)建立养老服务业目标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保增长、保民生”的重要内容,列为每年实事项目,明确量化指标,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路子。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对县(特区、区)、乡(镇、街道)、集体办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开展经营主体改革试点,逐步实现“管办分离”。各地可采取养老机构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内部设备公开转让实行经营主体转制,由社会组织或个人负责经营;也可以采取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民办公助”机制,政府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施资助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业。对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要明确其产权关系,防止发生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