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3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六盘水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六盘水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黔府办发〔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基本原则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机制,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目标任务
通过政策引导和加大投入,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建成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其中,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网络,乡(镇、街道)建有养老服务中心,村(居、社区)建有养老服务站。社区养老服务站建有老年人健康档案,开设老年人常见病专科和家庭病床,覆盖面达到全市老年人口的60%以上,老年人日间护理、康复床位达到5000张以上。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总量达到全市老年人口的15‰以上,其中城区达到20‰以上;具备全护理、半护理服务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量的20%以上。各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全部实行持证上岗服务。
三、加大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
(一)项目审批政策。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原来已经建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二)土地使用政策。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协议供地的优先搞好用地服务;应当采用公开交易的通过公开交易方式供地。
(三)费用减免政策。经市、县(特区、区)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社会福利机构,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