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加强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矿井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为其提供生产条件。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在整合区域内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从事爆破、吊装、挖掘、建设工程拆除、高处悬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各类地下管线、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安全作业条件,加强作业现场监护。
(三)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点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企业还应根据生产经营性质和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建立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监控、统计分析、验收销号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员工查找、举报隐患,监督隐患整改。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依靠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方案,指导整改过程,进行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责任。
(五)强化生产过程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检查巡视,做好交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煤矿、非煤矿山(地下矿山)企业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建立领导下井带班档案。企业负责人未带班下井的,按擅离职守处理,依法从重予以经济处罚。没有领导现场带班发生事故的,对企业依法从重予以经济处罚,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