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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由省农牧厅牵头,具体负责示范区考评认定及管理办法制定、规划评审、技术指导、监督考核、协调推进等日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示范区规划审批和投资计划的衔接;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和资金监管等。科技、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水利、林业、农业综合开发、农垦、税务、电力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计划项目管理和相关扶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市州政府要加强布局引导、统筹协调和政策扶持。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区建设工作。

  (二)科学编制规划。示范区具体建设规划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农牧厅审批。市州政府要加强对规划编制的指导。规划要按照省上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进行编制。要将示范区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新农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水利与林业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有机结合,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三)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要设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确保示范区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渠道。要积极整合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特色产业发展、乡村道路、土地治理、小水工程、农村环境整治等各类涉农投资及项目,支持示范区建设。用水、用地、用电、保险和税收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要向示范区倾斜。要最大限度地争取和利用国家投资支持示范区建设;要以示范区建设为平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吸纳工商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要引导农户通过土地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参与示范区建设。

  (四)严格评价考核。省级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汰。经考核,优秀省级示范区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区,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示范区资格。省农牧厅和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进度与质量、示范带动功能与运行机制等的跟踪监督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示范区升级、奖惩的主要依据。

  (五)做好宣传示范。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是一项新的工作,也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各地在推进示范区建设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示范区建设好的经验、做法,树立典型,加强宣传示范。要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宣传,营造氛围,提高示范区建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带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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