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
(苏教财〔2010〕10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办中小学(含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中小学食堂以坚持服务师生为宗旨。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服务,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学校就餐。学校必须单独核算食堂成本,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中小学食堂以自主经营为主要模式。各地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合理选择食堂经营服务模式。中小学食堂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服务。因特殊情况对外承包经营的,学校可以零租金租赁餐厅,但承包经营者必须相应降低伙食价格。
三、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收入核算。食堂收入系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 学校食堂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时,以师生实际支出的伙食费作为食堂伙食收入。如食堂有少量以现金结算的餐费,则以收取的现金总额作为伙食收入。上级部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生活费(餐费)等拨款,发放给学生时列学校事业支出,学生用于伙食费时按规定确认伙食收入。
(二)学生伙食费实行按实结算,即以学生刷卡消费或实际用餐次数结算伙食收入。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期(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多退少补”。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天(次)数;每学期(月)以学生实际就餐天(次)数和本期(月)计划就餐天(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结算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次收取,据实结算。
(三)凡属非税收入及学校其他代办服务性项目收入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房租收入、学校小卖部(商店)承包收入等,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